(2016)川16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44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8月4日,汉族。被告龙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