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商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商初字第00154号原告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组织机构代码68002645-7。负责人胡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心宇,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芳如,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张耀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德海石化管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迟 玉 青人民陪审员 斯琴高娃人民陪审员 朱 慧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美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