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诉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安庆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克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燚,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北部新城。法定代表人:娄雪松,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章昌久,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新河整治工程征迁指挥部指挥长。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庆市龙眠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贤习,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昌久,该办事处新河整治工程征迁指挥部指挥长。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国泰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协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裴立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萌乔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