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树成与徐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树成,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800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成,××,农民,被执行人:徐彬,××,农民,(2015)甬慈刑初字第1251号刘树成诉徐彬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彬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树成454837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执行费67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8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