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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铁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秀香诉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铁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香,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铁路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铁民初字第95号原告:孙秀香,女,汉族,1952年5月2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惠工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辰,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铁路局。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柱,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冲,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部长。原告孙秀香与被告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铁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孙秀香于2016年5月10日以告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孙秀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汪振宝审判员  金文化审判员  殷立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