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团风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