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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耙塘第一排第4栋,组织机构代码691164388。法定代表人叶益孟。委托代理人孙玉涛,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红花岭工业区五区三栋第一、四、六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60461619。法定代表人杨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高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