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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郭建朝与白建雷、刘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铁岗,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邢铁岗。被告: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大屯乡丁家安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赵志会。被告: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白庙2区112号。法定代表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铁岗与被告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铁岗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铁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邢铁岗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吕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