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郭建朝与白建雷、刘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铁岗,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邢铁岗。被告: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大屯乡丁家安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赵志会。被告: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白庙2区112号。法定代表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铁岗与被告深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铁岗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铁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邢铁岗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吕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