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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清秀诉被告中政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清秀,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蒋清秀,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延,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清秀诉被告湖南省中政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清秀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蒋清秀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清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清秀负担。审 判 员  邓海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