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国安与高先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安,高先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周国安。委托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先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金星睦邻中心附楼5楼。代表人徐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江峰,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安与被告高先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周国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安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先平、保险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周国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