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书生与张永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生,张永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张书生,男,1935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城区北石店镇。被告张永定,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北石店。原告张书生诉被告张永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凌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