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金昌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453号原告王杰,男,汉族。被告王金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王金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 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