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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雄、付干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雄,付干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特2号申请人:刘雄,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付干成,男,汉族,汉川市��,住汉川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雄、付干成关于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月9日经汉川市田二河镇榨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付干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45000元以外,还应向刘雄支付伤残费(即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0000元。支付方式为第一次付60000元,第二次在2016年春节前付50000元;刘雄今后眼部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付干成无关;协议签字后,付干成履行赔偿协议后,刘雄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付干成的任何责任,亦不得向付干成再次索要任何损失,从此互不相找。本院���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雄、付干成于2016年1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