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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浩与潘功启、安庆市路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潘功启,安庆市路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2030号原告:陈浩,男,200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吴文伯(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黄政权,1972年8月15日挫伤。被告:潘功启,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路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黄开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朱维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潘功启、安庆市路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浩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