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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3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4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琳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