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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武建民与李小明、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民,李小明,李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959号原告武建民,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白小红,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小明,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美英,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民与被告李小明、李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