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站涛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站涛,杨俭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站涛,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曾因犯抢劫罪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俭民,曾用名杨健明,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二○○五年六月一日被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12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5日被抓获,同年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站涛、杨俭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站涛、杨俭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站涛因怀疑自己2岁女儿杨某被邻居唐某尧的儿子唐某某猥亵,故多次到唐某尧家中吵闹,唐某尧心生害怕就和家人一起躲在外村居住。2015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杨俭民(系杨站涛叔叔)发现唐某尧回到家中,便告知杨站涛。杨俭民伙同杨站涛窜至唐某尧家中去质问唐某尧、罗某某夫妇。到其家中后,杨俭民用手打了罗某某几个耳光,后唐某尧罗某某夫妇因害怕,向两人下跪哀求。当时被害人唐某速(系唐某尧的姨父)正在唐某尧家,见此情形,劝喊杨站涛、杨俭民两人不要太欺负人。后杨站涛与唐某速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杨俭民遂上前帮助杨站涛对唐某速实施殴打,并将唐某速打倒在地。唐某速倒地后,杨站涛、杨俭民继续对唐某速进行殴打,导致唐某速胸部和手臂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以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站涛、杨俭民与被害人唐某速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唐某速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唐某速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邵县新田铺镇某某村唐某尧家,勘验时现场多处己经被清理,以及现场概貌。2、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2015)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唐某速右侧第2、3、4、11肋骨、右侧第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3、被害人唐某速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4日上午9时许,他在外甥唐某尧家买米时,突然进来两个男子,唐某尧、罗某某夫妇马上就跪在那两个男子面前,他见状便要那两个男子莫打人,那两个男子就说“要你这个老家伙管什么”,接着两男子就走到他面前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4、证人唐某尧的证言证明,杨站涛认为他儿子猥亵了杨站涛的女儿,为此要求赔偿,村里正在处理当中,案发当天杨站涛和杨俭民冲进他家里,他们夫妻便跪在地上,其中一个打了他老婆罗某某几个耳光,来他家碾米的唐某速见状便劝说,杨站涛和杨俭民就上前用手对唐某速进行殴打,把唐某速打倒在地后就用脚踩,唐某速左边太阳穴被打了一条口子,右脸颧骨被打青,腰骨也受伤,人都站不直了。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初,“伟伢子”说她儿子唐某某强奸了“伟伢子”的女儿,1月8日“伟伢子”拿着刀子冲到她家,被村民拦住,后“伟伢子”又到她家砸东西,1月24日上午9时许,“伟伢子”和“伟伢子”叔叔冲到她家,她就跪在“伟伢子”叔叔面前,唐某尧就跪在“伟伢子”面前,“伟伢子”叔叔打了她四五个耳光,唐某速就来劝说,“伟伢子”见状就去打唐某速,“伟伢子”叔叔随后也帮着“伟伢子”一起对唐某速用拳头打和用脚踢,唐某速被打倒在地满脸是血,她就跑出来到派出所报案。6、证人杨某雄的证言证明,事发后杨站涛表示愿意与被害人唐某速协商赔偿之事,经村里出面与唐某速协商,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7、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唐某速及证人罗某某、唐某尧辨认,杨站涛和其叔叔杨俭民就是殴打唐某速的两个人。8、被告人杨站涛的供述证明,唐某尧的儿子猥亵了他的女儿,他就和叔叔杨俭民去唐某尧家,在唐某尧家他和唐某尧亲戚唐某速发生了口角争执,然后他就挥舞双拳对着那人一顿乱打,并抓住对方的衣领拖,对方便摔倒在地,后来杨俭民就把他拉开了。9、被告人杨俭民的供述证明,他于2015年1月回到新田铺家中,听杨站涛母亲讲唐某尧儿子猥亵了杨站涛两岁的女儿,第二天上午九时许,他告诉杨站涛唐某尧在家,之后他和杨站涛赶到唐某尧家中,一打开门,唐某尧和妻子小罗就跪在他面前,他打了小罗一个耳光,这时唐某速就说不要打人,杨站涛便与唐某速发生了冲突,他就过去帮忙,和杨站涛一起用拳头打唐某速,唐某速倒地后,他又在唐某速肋骨处用脚踩了两脚,然后他和杨站涛就离开了。10、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站涛因吸毒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同年6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杨俭民被抓获,寄押在韶关市看守所。11、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俭民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12月9日释放;被告人杨站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站涛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3、新邵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唐某速构成十级伤残以及伤后的治疗情况。1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俭民、杨站涛犯罪时己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站涛、杨俭民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站涛、杨俭民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杨站涛是曾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俭民是曾经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站涛、杨俭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杨站涛、杨俭民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站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杨俭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站涛的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被告人杨俭民的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咏梅代理审判员 肖 宙人民陪审员 彭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