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彭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彭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5号原告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大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印忠,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麻佛寺村法定代表人彭玉新,该公司经理。被告彭玉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彭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3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