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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包某某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02号罪犯包某某,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1)瑞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原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以(2014)瑞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包某某的缓刑,对罪犯包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包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包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