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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萍、胡满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萍,胡满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0038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萍。被告:胡满才,成年。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西路177号金贸大厦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萍、胡满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萍、胡满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宛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