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凤生与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生,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298号原告常凤生,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杨圩村常*组*号。被告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建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常凤生与被告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凤生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凤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凤生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