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北骏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光辉、李淑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骏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光辉,李淑强,刘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骏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光辉,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家庭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执行人李淑强,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家庭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执行人刘朝英,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生,家庭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光辉所有的挂靠于定州市金祥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F×××××牵引车及冀F4Y**挂汽车一辆。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刘光辉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账、隐匿、转移。查封期间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