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427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被告邱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34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