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开林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开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553号罪犯孙开林,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9)舟普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开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4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开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六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开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开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孙开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开林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