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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016)粤0306执7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69-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恒。被执行人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强。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众一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公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孝剑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