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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第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谷毅博、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许旭辉(在逃)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成立广东省深圳市晨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奇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公司化运作模式,成立包括六合彩项目组、时时彩项目组、赛马项目组、跟投项目组的赌博软件研发团队,另外还设有赌博软件产品组、测试组和IT技术组,以及行政后勤保障组。被告人王某自2011年年底经深圳市排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浩南的介绍,应聘到许旭辉新开的深圳市晨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具体负责晨晖公司及后来更换名称设立的深圳奇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赌博软件研发团队的行政、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每月薪酬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初至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明知许旭辉组织研发的软件为赌博软件,仍每个月根据研发公司时时彩项目组、六合彩项目组、赛马项目组、IT技术组等研发技术部门申报研发经费的情况,以公司办公场所租赁费用、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等固定项目开支和会议、活动等临时性开支项目,汇总各项经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申报到许旭辉处或许旭辉指定的总部许佳佳等人处,再由许旭辉安排人员将所需资金通过银行帐户汇给被告人王某,再由王某将相关经费转交给研发公司财务人员陈海珍等人支付员工工资、发放福利或支付办公费用等。被告人王某每个月所申报的各项经费总额在60万元至90万元不等。被告人王某从赌博软件研发公司以工资、奖金等名义获利20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2010年起患有尿毒症,一直进行维持性腹膜透析治疗,2015年11月10日入住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为:1、CKD5期;2、心功能不全;3、维持性腹膜透析;4、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5、贫血(中度);6、高脂血症;7、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证明、手机短信摘录等书证;2、证人申某、梁某、蒙某、陈某等开发技术人员的证言;3、手机短信、银行帐户明细、购买设备、支付服务器代理费等相关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许旭辉为开设赌场组织开发技术人员研发赌博软件以及为赌博网站运营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仍接受许旭辉的聘请为研发技术公司提供财务、人事管理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平时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来程审判员  王 冉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四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