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仕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8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住恭城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水莲,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胜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水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梁飞、余某、梁某(均已判决)与被害人刘某、郑某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怡景工业区C5栋宿舍楼521房玩牌,后梁某某、梁飞等人发现郑某出老千,便以此为由要求郑某退还他们全部的钱,郑某被迫交出所赢的钱及其自己所有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刘某交出现金200元。梁飞、余某等人拿到钱后仍不满足,余某持刀威胁郑某、刘某,梁飞用啤酒瓶殴打郑某的头部,要求其继续赔偿人民币12000元,郑某被迫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金某、韦世站、张宗波送钱过来,梁飞也打电话叫来另外两名男子帮忙看守,并继续威胁郑某让其交出银行卡及密码,金某等人来到现场后,余某等人又对金某等人进行殴打,并持郑某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2500元,金某被迫交出现金人民币2000元。随后,余某等人继续索要财物时,遭到被害人的反抗,梁飞、余某、梁某、梁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殴打后,拿走郑某的手机(经鉴定,价值86元)逃离现场。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韦世站的损伤属轻微伤;郑某的损伤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谅解、被害人郑某和金某的陈述、证人梁飞、余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到案说明、提某、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的暴力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芊 妍人民陪审员 朱 维 荣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昭 贤书 记 员 梁惠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