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折红伟、闫四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折红伟,闫四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负责人白鹤委托代理人白金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折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闫四如,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申请折红伟,闫四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公证处(2014)子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折红伟、闫四如偿还本金147196.89元,正常息、罚息、与复利共计114239.84元,本息合计261436.73元(截至2014年11月12日为止)。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到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于二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0被执行人折红伟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我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折红伟愿意向我院提供担保,保证其于2015年10月20日前履行借款本金140000元,我院于当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折红伟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被执行人折红伟于2016年9月15日履行10000元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其理由为双方准备自行私下协商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执字第00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