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方文坤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文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3号罪犯方文坤,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文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文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文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文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方文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文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