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黄莉华等与潘宏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莉华,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异1号案外人回淑玲,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莉华,女,1954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潘宏伟,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莉华与潘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00481号,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564号]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宏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1号楼1层0111号房屋,并拟对此房屋进行拍卖。案外人回淑玲就此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回淑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回淑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回淑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吴全会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