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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赛罕其木格与哈斯朝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罕其木格,哈斯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赛罕其木格,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赛罕其木格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离婚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巴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赛罕其木格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哈斯朝鲁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