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赛罕其木格与哈斯朝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罕其木格,哈斯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赛罕其木格,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赛罕其木格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离婚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巴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赛罕其木格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哈斯朝鲁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