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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与姚纪彬、江西恒冰物流有限公司、王君友,深圳市漫思投资有限公司、萧学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姚纪彬,江西恒冰物流有限公司,王君友,深圳市漫思投资有限公司,萧学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临路1号。负责人:吴根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纪彬,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宜章县。原审被告:江西恒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宾,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君友,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资溪县。原审被告:深圳市漫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滨花园海晖阁栋605-1。法定代表人:谭红兰。原审被告:萧学志,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宜章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