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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协外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金玲玲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纠纷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协外认字第1号申请人:金玲玲。2016年1月5日,申请人金玲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所作出2015号协275离婚确认书的法律效力,该确认书的结果是确认金玲玲与崔贤协议离婚,生效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所作出的2015号协275号关于金玲玲与崔贤的协议离婚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调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号协275关于金玲玲与崔贤协议离婚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金玲玲承担。本裁定不得上诉。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