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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宇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胡志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东。委托代理人:韩平,该公司武汉办事处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志宇。再审申请人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志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求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