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维伟、孔章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维伟,孔章章,赵成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96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养、陈庆敬。被告:倪维伟。被告:孔章章。被告:赵成炼。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维伟、孔章章、赵成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倪维伟、孔章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期内��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按月利率8.6‰,扣除已支付利息416.47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按月利率12.9‰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2、判令被告赵成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倪维伟于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8.6‰计息,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8日止,如逾期还款则加收50%的利率(即月利率为12.9‰)计息。被告赵成炼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借款后,被告倪维伟偿还原告利息共416.47元,于2015年7月13日偿还本金3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2万元及剩余利息,被告赵成炼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被告倪维伟与被告孔章章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倪维伟、孔章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期内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按月利率8.6‰,扣除已支付利息416.47元),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按月利率12.9‰计算;以2万��为基数,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二、赵成炼对倪维伟、孔章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成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倪维伟、孔章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倪维伟、孔章章、赵成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梦婕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少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