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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宁冬冬与被告侯乐乐、柴宁等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冬冬,侯乐乐,柴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86-1号原告:宁冬冬,男被告:侯乐乐,男被告:柴宁,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A号楼一楼。代表人:张京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冬冬与被告侯乐乐、柴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侯乐乐驾驶、登记在被告柴宁名下的晋******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侯乐乐驾驶、登记在被告柴宁名下的晋******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