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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玉辉诉被告刘如林、霍邱中汇商贸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辉,刘如林,霍邱中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62号原告:郑玉辉,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委托代理人:方振基,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公司职工,住霍邱县城关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如林,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告:霍邱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光明大道。法定代表人:侯志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河南省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辉诉被告刘如林、霍邱中汇商贸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辉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同合审 判 员  梅 辉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