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隋昌勇、薛冬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隋昌勇,薛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16-1号申请人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后七夼五街一号。法定代表人苏晓阳,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通发商城6楼605室。法定代表人隋昌勇。被执行人隋昌勇,被告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薛冬梅,被告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隋昌勇、薛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2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已申请执行该裁定,并提供被执行人薛冬梅在中国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号为62×××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冬梅在中国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62×××81账户内存款10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