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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123号原告赵某甲(芬)。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芬)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芬)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儿子,现均已成年。我与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我曾在XXXX年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后撤诉。但被告没有与我好好过日子的表现,在这三年里一直分居。××患者,经常吃药。被告从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分文不给我,造成我欠下了外债,无力偿还。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外债共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芬)与被告赵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不和。XXXX年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庭审,藁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藁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双方现已分居两年以上。庭审中,原告仅就婚姻问题要求法院处理,就财产等问题不要求法院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芬)与被告赵某乙经合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较多,经常发生争吵,导致长期分居。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且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乙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芬)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