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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学浩与边天强、段领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浩,边天强,段领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张学浩。委托代理人:刘迎春,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天强。被告:段领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阳县支公司。负责人:杨凤云,男,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邮政局南侧建华街东侧北20号。委托代理人:陈新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浩与被告边天强、段领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豆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