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6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林辉与林殿鑫、吴江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林辉,林殿鑫,吴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279号原告林林辉,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林梅龙,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原告林林辉父亲。被告林殿鑫,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江娟,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83336-1,住所地惠安县螺城世纪大道西侧奥林水岸B1幢。负责人杨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林辉与被告林殿鑫、吴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林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林辉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冰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