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3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秋某与被执行人格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某,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36执2号申请执行人:秋某,女,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格某,男,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秋某与被执行人格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乡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程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秀华附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条文备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