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明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明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经营者:李民堂,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保证金等收入人民币145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