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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葛贱发与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贱发,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葛贱发,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6579。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法定代表人:李胜楠。原告葛贱发诉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贱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贱发诉称:华粹公司拖欠葛贱发工资46836元,华粹公司承诺分期偿还,但时至今天,华粹公司分文未付。为此,葛贱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华粹公司支付葛贱发工资46836元及利息;2.华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葛贱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3.欠条。被告华粹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公告,通知华粹公司到庭应诉及答辩,公告期届满后,华粹公司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葛贱发称华粹公司尚欠其工资46836元,并提交欠条2张佐证,该欠条载明:2015年5月10日,华粹公司欠在2015年3月18日至5月9日葛贱发的工资是12246元,经本公司同意在2015年5月15日付清葛贱发的本人工资;2015年3月,华粹公司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元月欠葛贱发的工资是34590元,经本公司同意在2015年6月15日付清葛贱发的本人工资;该2份欠条均盖有华粹公司的公章。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华粹公司拖欠葛贱发工资4683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华粹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葛贱发要求华粹公司支付工资46836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葛贱发工资46836元及利息(分别以12246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6日起,以3459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葛贱发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华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葛贱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胜杰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银娣第3页共3页第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