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帕瓦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帕瓦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浙江帕瓦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洪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巧扣。被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路15号。法定代表人:高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帕瓦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帕瓦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浙江帕瓦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