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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仲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康沛与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沛,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仲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康沛,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能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劳仲案字(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执行申请人康沛与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生效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康沛工作奖金13933.3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50元,为申请人康沛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裁决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康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执行款20683.33元,为申请人康沛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纳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康沛工作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合计20683.33元,申请人康沛放弃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康沛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现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人康沛同意案件作实体终结执行处理。至此,案件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隆劳仲案字(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