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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19号原告张××,农民。被告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