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洛生与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01号原告:陈洛生,男,1964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书,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区凤化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枫,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1:王建军,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2:刘新生,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洛生诉被告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洛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洛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洛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