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曲方礼诉被告朱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方礼,朱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曲方礼,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志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曲方礼与被告朱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