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马某、沈某、常某、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马某,沈某,常某,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541号原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被告:马某、沈某、常某、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和被告马某、沈某、常某、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李世影人民陪审员 王敬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百度搜索“”